婚育假期相关规定说明

作者: 时间:2019-10-17 点击数:

一、依据最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日)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日),增加产假三个月,共计(188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3、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二、依据《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1、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享受产假九十八天加三个月,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2、难产或者刨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参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假: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路程),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依据《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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