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文件
河工大政综〔2022〕33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单位:
《河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12月16日
附件
河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和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改革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建立学校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四)统一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组成人员及工作细则详见《关于成立河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学校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领导、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研究决定下设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二级机构或者专业委员会。
(五)研究部署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和专项工作、讨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
(六)审议学校经营性资产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改制方案、投资计划、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监督、评价、审核学校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保值增值、收益管理和预决算草案等工作。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权利,行使股东职权。
(七)上级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在学校国资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有机结合的方式,部分资产实行二级管理,大部分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国资办为一级管理单位,代表学校国资委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应的归口资产实行二级管理;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单位;国资办是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河南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拟定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房屋及构筑物、设备、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以及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科学调配闲置资产,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
(四)负责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求做好年度国有资产报告、月报等报表的编报、上报工作。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六)负责建立、完善和管理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七)负责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八)完成学校和学校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归口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资办、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基建处、保卫处、图书馆、信息化管理中心、校办产业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校友工作与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档案馆、粮食创新发展中心、东校区管委会等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各自主要归口管理的资产范围为:
(一)国资办统筹管理和监管学校所有国有资产,具体负责学校土地、房产、家具、办公设备的归口管理。
(二)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实训场所及仪器设备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性资产和相关权益(含债权和对外投资)的管理以及全部资产的财务核算。
(四)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生教学教室、各类教学教研成果、线上线下教学资源等资产的管理。
(五)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校名、校标、校牌、校歌、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公务车辆(轿车、商务车等)资产的管理。
(八)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室内外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的管理。
(九)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类资产的管理。
(十)图书馆负责学校文献信息资源、图书和各二级学院资料室所购图书及其资料的管理。
(十一)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及相关设施设备和无形资产的管理。
(十二)校办产业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对投资企业的资产及股权、对学校授权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对校办产业的商标权、商誉等权益进行管理。
(十三)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服务类(含委托物业管理的服务类、教室、宿舍等)、修缮工程及后勤机械设备、大型车辆(客车、垃圾清理车、刷水车等)、器具、用具装具的管理,对学校授权的部分服务性资产的管理。
(十四)校友工作与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的管理。
(十五)档案馆负责学校各类档案的管理。
(十六)粮食创新发展中心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
(十七)东校区管委会负责学校东校区各类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订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细则及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管理、账实核对、信息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信息系统并实施动态监管。
(四)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与使用管理,积极推进归口管理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管理归口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协助国资办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六)监督指导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实施。
(七)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国资委的监督并按时报告有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配合国资办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按要求报送归口管理的资产相关数据和材料。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单位的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三)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建卡和处置的申报工作。
(四)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完善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及时报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五)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要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并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接受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配合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岗位调整变动应与资产核对移交同步进行。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采购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自建、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资产配置管理工作。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河南省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收回,进行调拨,划转、调剂使用或进行有偿使用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资产使用情况、预算状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申请配置资产。申请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均应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国资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和申请单位协同配合开展项目立项、论证、审核与上报等工作。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因特殊情况导致,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资产购置需求,需求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财政安排的计划外、非常规专项资金开展重大专项工作或专门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学校《河南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健全资产的领用、使用和维护等相关制度,严格落实资产领用登记手续,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要全面、及时反映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使用情况。资产的管理责任要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资产完整和安全。
因校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原因发生资产变动的,以及出现资产闲置、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资产变更登记。原则上,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在办理离职或调动手续前,完成资产核对、移交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资产使用单位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房屋、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校歌、域名等无形资产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并办理注册登记,明晰权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学校拥有的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保管好,并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
学校自建资产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
第二十五条 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河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河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河南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等,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公用房动态调整与有偿使用和资产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年末对资产进行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国资办与财务处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各使用单位占用的资产要定期组织清查,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形成资产情况报告。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须报国资办审核,并按照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资产盘点工作由国资办统一组织,各使用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河南省的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合法合规,执行落实相关审批程序,具体实施细则按《河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在国资办指导下,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动资产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国家、河南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实施,合法合规,同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具体实施细则按《河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发生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经济行为,经财政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九)除上市公司以外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十)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收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三十四条 上述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范围:学校除上述第三十二条(一)、(九)和第三十三条的行为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外,其他评估项目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第三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资办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校办产业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事发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办,由有关单位会同国资办、法律事务中心共同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先由省教育厅调处;调处不能解决的,学校向省财政厅申请调处,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国资办会同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提请学校国资委进行调解裁定。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专项管理,实现学校资产信息联网运行及其网络化。国资办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及时将资产信息录入“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 国资办组织各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规定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对学校占有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等状况,及时进行统计报告。在年度终了核对资产数据,及时调整差异,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数据与财政决算数据保持一致。各单位资产信息报告必须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纳入学校财务报告,作为学校配置资产和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依据。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决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数据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体系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制度、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资产使用、资产配置、资产处置,盘活闲置资产及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清查,资产综合使用效益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创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资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学校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责任制,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可作为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参考;对违反规定,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资委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
(二)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处置学校国有资产的;
(三)不履行单位管理职责,获得的学校资产不按要求建账建卡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不履行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私自预算外立项,私自修改资产购置内容和相关技术要求,超标准配置,走过场论证、验收,违规支付等。
(六)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学校原有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中有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随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的调整作适时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印发
河工大政综〔2022〕33号-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