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2-20 点击数:


河南工业大学文件

河工大政综202234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大学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河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21216


附件

河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校的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经技术鉴定无法使用的资产;

(三)未达到使用年限,经过科学论证和技术鉴定,因技术淘汰等原因,确需报废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因事故或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非正常损失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如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而又难以改造,且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资产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国有资产处置周期和频次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原则进行。

(二)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先调拨、捐赠,再报废的原则。

(三)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先报批、再处置的原则。

(四)国有资产处置须经科学论证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和流程办理。

(五)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各部门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管理权和使用权保持一致。否则,应通过校内调拨明确界定权属后,方可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对国有资产实施处置行为前,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国有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按照处置流程进行申报,由学校按照规定进行处置。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二)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处置的国有资产,一次性处置价值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一次性处置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外捐赠资产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资产用于捐赠,由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技术鉴定

第九条 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技术鉴定,按管理权限分为单位技术鉴定和校级技术鉴定。未经技术鉴定的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进入处置流程。

第十条 部门技术鉴定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各单位应当成立资产处置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技术专家、资产管理员等组成,负责本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小组的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精通拟处置资产的技术性能。

第十一条 校级技术鉴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组织实施。国资办根据处置资产类型,组建校级资产处置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小组人数不少于 5 人。一般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相关技术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校级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小组的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精通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技术性能。必要时,可邀请社会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参与校级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鉴定的范围包括:

(一)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资产处置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首先由单位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国资办申请校级技术鉴定。

(三)国家指定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如房屋、车辆、锅炉、电梯等)。

第十三条 经技术鉴定,超过使用年限没有维修价值,已不能正常使用或达到技术淘汰要求的资产,方可进入资产处置流程。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确没有维修使用价值需报废处置的,应从严控制。

经技术鉴定,能够继续正常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由原资产使用单位继续使用。原资产使用单位没有使用需求的,可以上交学校,进入拟处置国有资产周转库,由学校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调剂管理”模块,在校内部门间统一调剂。

第四章 处置流程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资产使用部门须提交处置申请,并根据处置资产的不同情况提交相应资料。

(一)报废

1.《河南工业大学拟处置资产套表》;

2.交通运输工具的处置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行驶证、产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房屋构筑物的处置还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等相关材料;

3.其他相关资料。

(二)报损

1.《河南工业大学拟处置资产套表》;

2.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失窃、火灾烧毁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4.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人为因素造成的非正常资产报损,需提供部门的内部损失调查报告、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书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文件;

6.其他相关资料。

(三)有偿转让、出让、置换

1.《河南工业大学拟处置资产套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四)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1.《河南工业大学拟处置资产套表》;

2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无偿转让或对外捐赠报告,包括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5.其他相关资料。

(五)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核销

1.《河南工业大学拟处置资产套表》;

2.债权、股权或投资、担保凭证;

3.呆坏账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说明;

4.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

5.其他相关资料。

(六)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个人申报。资产管理人提交处置申请。

(二)单位汇总上报。资产使用单位汇总本单位处置申请,组织技术鉴定,确认需要处置的资产,提交相应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后提交国资办。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国资办根据需要组织校级技术鉴定,对拟处置资产汇总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具体的审核权限按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六)公开处置。学校对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实施资产处置,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在处置完成后将材料送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账务处理。处置完成后,学校财务处和国资办依据处置文件和其他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变更登记资产台账。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国有资产原值50%的。

(四)车辆处置应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或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能提出报废申请。

(五)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方能提出报废申请。

(六)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被污染等特种设备,申请报废时需提交特别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资产报废处置业务申请,且不予销账处理:

(一)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零部件的。

(二)申请报废的设备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变卖的。

(三)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

(四)因人为事故造成损失的,应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不得按报废处理。

(五)文物及陈列品,一律不得报废。

(六)图书由图书馆根据图书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但尚能正常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得报废。尚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但已损坏且无法修复或损失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落实追究管理责任后提出处置申请,经国资办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九条 达到报废处置条件的国有资产,办理入库(拟处置国有资产周转库)手续前,各部门须保证其安全完整,不得擅自拆卸、变卖、丢弃、损毁,否则将不予接收入库,也不予办理资产处置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确认有历史文物价值、纪念意义和教学展示价值的样机(件),资产再利用单位应同国资办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专用场馆进行留置展示。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处置后的资产运出校门时,由购买方持国资办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到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办理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校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到保卫处办理资产出门手续。

第五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政,由财务处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完毕后,相关部门要以国有资产处置的批示、合同等相关文件为依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财务处调整会计账目,国资办调整资产台账,以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财务、国资等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资产使用部门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做好国有资产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以备接受学校以及省教育厅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分成或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四)挪用、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而与其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12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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