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文件
河工大政综〔2023〕28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大学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单位:
《河南工业大学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工业大学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2023年5月25日
附件
河南工业大学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加强对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河南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由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以及招投标办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包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集中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
(一)“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是指按照河南省财政厅规定,将达到河南省政府采购(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招投标办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招标采购行为。
(二)“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列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目录范围,由招投标办按程序在网上商城进行采购的行为。
(三)“校内集中采购”,是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在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按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
第四条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参照学校《河南工业大学采购限额标准及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执行。
根据采购项目的属性和相关规定,集中采购可按招标方式或非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五条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金额达到200万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六条 非招标方式
(一)询价。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由询价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由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七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公开招标后废标二次以上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报经河南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审批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三章 采购申请及前期资料
第八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在每年年初提交本单位集中采购年度计划,以便招投标办统筹安排采购活动。如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招投标办报备。
第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项目执行部门须在学校招标采购信息化系统内申报,履行审批手续。提交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需求。
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是指: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工程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是指:设计图纸和施工内容及要求、编制的预算或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控制价等资料。
2.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采购标的可能包含的设计图或方案图等要求。
3.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应载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实质性条款。
4.其他材料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相关审批管理部门提出的,需要项目执行部门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项目执行部门对所提交货物和服务项目前期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因资料不齐全、不准确、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而导致无法正常开标或时间延误的,由项目执行部门负责。
第四章 集中采购的步骤及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申报
(一)凡纳入集中采购管理的项目,项目执行部门在落实经费、编制采购预算和需求后,报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论证、审核或备案。
(二)凡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执行部门在学校招标采购信息化系统内提交采购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计、财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招投标办通过“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报河南省财政厅审批、备案。并按照审批或备案的结果,由招投标办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凡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限额标准以上,不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在网上商城采购目录之外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项目执行部门发起申请,经相关部门在线审核、审批后,由招投标办按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形式实施校内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文件编制
(一)招投标办根据项目执行部门提供的采购需求,结合项目类型和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二)招标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或控制价、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程序、技术参数和服务需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商务条件、价格构成或报价要求、投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履约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中标(成交)的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但招标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
(一)交易中心集中采购项目,应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站和河南工业大学招标采购信息网等媒体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应在河南工业大学招标采购信息网等媒体发布采购公告。
(三)招标采购公告发布后,招标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磋商项目,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从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采购组织
(一)投标响应人按招标采购公告要求报名,领取或下载招标采购文件。
(二)属于委托采购的项目,由受托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抽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学校按照校内评审专家管理规定选派代表作为采购人代表,组建评审小组;属于自行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招投标办抽取或选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与相关职能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代表,共同组建评审小组。
(三)受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投标办按开标流程和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投标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
(四)评审小组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要求,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澄清和详细评审,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提交评审报告并依序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五)材料、家具等采购项目要求提供样品的,由项目执行部门封存样品。
(六)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招标采购等部门对招标采购的过程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十五条 结果确定
(一)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投标办按要求在该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公示评审结果。
(二)对需要实地考察中标成交候选人的项目,经招投标办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考察组,通过到生产企业、用户单位、有关技术部门了解情况或咨询行业专家意见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实力、产品质量、工作业绩及产品信誉等内容进行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三)对公示和考察结果无异议的,由招投标办审定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标成交人。
(四)对公示后有质疑或投诉的,由招投标办协调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执行部门调查处理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的,按规定确定最终中标成交人。
(五)对公示后质疑或投诉的事项和考察发现的问题,足以影响评审结果的,由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召集会议进行研究,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和招投标办、监督部门、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列席)参加,确定是否中标(成交)、依序递补或重新招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还应报省财政厅审批。
(六)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潜在投标人提出质疑的,质疑由招投标办统一负责回复。质疑内容与项目执行部门提供的前期资料有关的,由申购单位负责解释;质疑内容与采购与招标程序有关的,由采购与招标工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网上商城采购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学校有关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精神和招投标办要求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五章 校内集中采购评审要求
第十七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以下评审要求: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执行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二)供应商报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响应询价采购活动要求的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所有响应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三)澄清。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确定评审结果。询价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编制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以下评审要求:
(一)成立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项目执行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确定合格供应商。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响应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要求的合格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
(三)与合格供应商谈判。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四)完善谈判文件。谈判文件若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澄清。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以下评审要求:
(一)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项目执行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确定合格供应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格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
(三)与合格供应商磋商。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四)澄清。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得分多少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招投标办负责审批前公示工作。经论证或公示无异议的,招投标办负责组织采购,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二十一条 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协商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经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协商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名单及理由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审签及管理
(一)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均应依据《河南工业大学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细则》规定的审签程序与中标成交人订立书面合同。
(二)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应按规定时间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并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备案。逾期未完成合同备案的项目,将不能进行资金支付。合同备案资料包括:中标(成交)人基本资料、评标(成交)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合同等。
(三)项目完成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执行部门应根据各自分工,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履约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办理结算手续。
(四)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牵头部门责令中标(成交)人及时整改,不能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验收牵头部门应按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五)采购项目验收结果及中标(成交)人履约情况的评价结论,是对中标(成交)人履约和诚信评价以及违法违约处理的主要依据,项目执行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中标(成交)人履约情况如实反馈招投标办。
第七章 集中采购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金额达到校内集中采购规定限额标准的,应依法依规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办应当终止校内采购活动,根据审批情况,可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原来确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签订合同前,发现评审委员会(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项目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各项目执行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增强紧迫性,合理预留采购期限,保证预算资金执行进度。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由招投标办将开标和评审过程记录、相关文件、采购预算和控制价、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采购活动音像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招投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大学货物和服务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河工大政财〔2019〕22号)、《河南工业大学工程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河工大政财〔2019〕20号)同时废止。

河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印发
河南工业大学集中采购实施细则.pdf